新标准下如何确定变更单价?是否受15%约束?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多种因素,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工程变更直接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其中变更单价的确定成为发承包双方关注的焦点,其不仅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也影响着项目的顺利推进与成本控制。
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出台,对工程变更计价做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为变更单价的确定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深入研究基于该标准下变更单价的确定及15%约束机制,对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下变更单价的确定原则
1、合同已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的情形
当合同中存在与变更项目完全相同的单价时,根据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应直接按合同单价执行。这种方式最为直接、简便,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减少了变更单价确定过程中的争议。例如,某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了C30混凝土浇筑的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微调,部分区域仍需进行C30混凝土浇筑,此时就可直接采用合同中已有的C30混凝土浇筑单价进行计价。
若变更项目与合同中的某项目类似但存在差异,可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并根据差异部分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时需综合考虑材料、工艺、工程量等方面的差异。以某装饰工程为例,合同中有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单价,在变更中,新的铝合金门窗在材质和尺寸上与原合同约定略有不同。此时,可参照原合同中铝合金门窗安装单价,根据新门窗的材质差价、尺寸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等因素,对原单价进行合理调整,从而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
2、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的情形
当合同中没有可参考的单价时,发承包双方需协商确定新单价。协商可依据市场价、定额计价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等方式。其中,市场价可通过收集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信息来确定;定额计价则可参考政府或行业发布的定额标准;成本加合理利润需基于实际成本,并结合双方认可的利润率来计算。
在某市政工程中,因新增一项特殊的环保设施安装工程,合同中无相关适用或类似单价。此时,施工单位通过市场调研,收集了其他类似项目中该环保设施安装的市场价格,并结合自身的成本核算,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单价。建设单位经过审核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确定了该变更项目的单价。
二、15%约束机制的适用条件与规则
1、适用条件
根据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15%约束机制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情形。当某项工作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偏差导致单价变化超过0.01%时,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可进行调整。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才会触发15%约束机制下的单价调整。例如,某建筑工程中,钢筋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超出了18%,且经计算,该工程量偏差导致钢筋工程单价变化超过了0.01%,此时就满足了15%约束机制的适用条件。
2、调整规则
(1)工程量增加超过15%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为避免承包商因工程量暴增而超额获利,超出部分的单价需调低。假设某工程原清单中某分项工程工程量为1000m³,单价为100元/m³。实际施工中,该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到1200m³,超过了原清单工程量的15%。经计算,由于工程量增加带来的规模效应,施工成本有所降低,双方协商后,将超出15%部分(即200 - 1000×15% = 50m³)的单价调低至90元/m³。
(2)工程量减少超过15%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为补偿承包商因工程量减少导致的固定成本分摊增加,剩余部分的单价可调高。例如,某工程原清单中某分项工程工程量为800m³,单价为80元/m³。实际施工中,该分项工程工程量减少到600m³,减少幅度超过了15%。考虑到固定成本分摊增加等因素,双方协商后,将剩余部分的单价调高至90元/m³。
3、例外情况
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偏差不调整单价”,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15%规则可能不适用。例如,在某些总价包干合同中,明确规定无论工程量如何变化,单价均不调整,此时15%约束机制就不再适用。
三、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某剧场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金额为156472.57万元,工期792日历天,于2018年12月开工,2020年12月竣工。施工期间因设计存在缺陷、遗漏,增加了工作内容及相应变更,其中外装饰金属屋面做法变更较大,产生较大的造价争议。
2、争议焦点
(1)铝合金大线条设计变更后的计价争议
设计院对铝合金装饰线条的材质及组合方式等进行了调整。施工单位认为铝合金大线条发生了设计变更,已满足合同中重新组价的相关约定,原清单做法中的铝合金大线条未施工,结算时无需计入,应按设计变更的做法要求重新组价后计入最终结算。咨询单位则认为铝合金大线条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应根据原设计方案重新组价后的综合单价进行扣除。
(2) 防鸟网和百叶变更后的综合单价争议
设计院对大线条与百叶的连接工艺、材质、颜色,防鸟网的连接方式、颜色等进行了调整。施工单位认为应重新组价,且需按照现场测定的人工含量计入。咨询单位则认为百叶连接方式仍为螺栓连接,施工工艺并未发生难度上的改变,仅需增加螺栓材料及安装的相关人工费用,人工应综合考虑不做调整。
(3)解决方案
行业专家与当地造价协会提出以下意见:施工过程中铝合金大线条发生设计变更,在工程结算时,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应按合理的市场价格予以扣除。对于316不锈钢防鸟网、铝合金型材装饰百叶、铝板百叶等,因其连接件形式、龙骨材质规格等发生变化,变更后的做法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用和借用,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相关约定,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或代建实施单位确认后调整。争议双方最终同意按上述意见调整价款。
4、案例启示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工程变更计价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计价标准的重要性。当合同中约定了重新组价的情形时,应按照约定进行操作。同时,对于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需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此外,当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时,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获取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是确定变更单价的有效途径。
结语
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变更单价的确定及15%约束机制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实际工程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遵循标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变更单价。在适用15%约束机制时,需严格判断适用条件,按照规定的调整规则进行单价调整。通过合理确定变更单价和正确应用15%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减少造价争议,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jFSqSgbywusL1aqAB_nmA?scene=25&sessionid=1382278222#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