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失效”了吗?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尤为瞩目。CMA是衡量检测机构可靠性和公正性的考核和证明。自《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2019] 206 号文件发布施行后,招标采购相关主体单位都心存疑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还能作为资格条件设置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2019] 206 号)文件、一、主要改革措施条款(一)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相关规定,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提供材料中已没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相关描述。
综上,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作为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