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前期论证的专家,能否再参与同项目的评标活动?
01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因此,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那么,除此之外的论证专家,是否需要对其论证咨询过的项目作评标回避呢? 02 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中,并没有保留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的内容:“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也就是说呀,经过专家们的深入讨论和审慎评估,87号令最终调整了原先关于论证专家需要回避的条款。鉴于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未要求这部分的论证专家进行回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不应再强制执行回避措施。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参与前期论证的专家来说,如果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他们同样需要遵循回避原则。 03 总的来说,参与前期论证的专家,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参与同项目的评标活动。然而,若存在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仍需遵守回避规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