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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5-12-11 10:38:00  来源:  人参与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招标投标领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职责分工

(一)项目审批职责。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权限内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同步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经批准,项目业主(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方式,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二)监督职责和范围。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标投标”和“属地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各级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详见附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辅助监管职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全流程见证和服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见证,对违规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并计入交易档案,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协助;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交易行为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承担交易进场登记、平台资源安排、评审专家抽取和评价、交易秩序管理、交易监督模型搭建、建立交易主体信息库、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入场交易。

(四)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监督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在线监督、监督检查、异议或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要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

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等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三)辅助监管措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辅助监管职能,聚焦交易各方主体和交易活动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监测预警功能,对发现的串通交易、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线索,及时推送监督部门并协助开展调查论证。

三、监督环节和对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准备、开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环节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等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内容和程序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履约阶段。

(一)招标阶段。1.招标项目资金是否已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是否取得批复文件;2.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是否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是否擅自变更招标内容;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4.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是否提前发布招标计划;5.招标项目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6.属于法定暂停招投标活动情形的,招标人是否依法暂停。

(二)投标阶段。1.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3.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开标阶段。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规定;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评标阶段。1.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定标阶段。1.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在审查书面评标报告等定标过程是否进行完整记录;3.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六)履约阶段。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3.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合同价款、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5.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6.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定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行监督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

(二)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贵州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属于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做好案卷记录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移送。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清单要求和本地区监督职责分工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监督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责任。对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部门,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本地区监督职责分工。各市(州)本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于11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分工,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决定进行动态调整。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9月26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3〕68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



附件:

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docx



转载自: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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