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履约保证金能不能扣,要看合同约定,而不是采购人单方面说了算。
履约保证金的核心作用是担保供应商全面、合规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其扣收、退还规则严格遵循“约定优先、依法追责”原则。根据《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及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扣多少、怎么扣,都应该在合同中提前写清楚,绝非验收不合格后可以临时单方面决定。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采购人把履约保证金当成了"万能罚款工具"——验收不合格就扣、迟延交付也扣、甚至服务细节不达标还想扣。但大家要明确: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履约担保,不是行政处罚罚款,更不是采购人可以随意支配的"小金库"。
正确的处理路径是:验收不合格→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要求整改、赔偿损失等)→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不合格属于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则按约定扣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采购人不能自行扣款,而应通过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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